| 標 題 | 1141126-1484 新竹縣政府 函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制政策,已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自115年1月1日生效,通過內政部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規範」之合格供應廠商及其系統型號,業公告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站,請積極配合政策推行並協助周知清運營建剩餘土石方車輛盡速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請查照。 |
| 公告日期 | 2025-11-26 |
| 內 容 | 1141126-1484 新竹縣政府 函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制政策,已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自115年1月1日生效,通過內政部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規範」之合格供應廠商及其系統型號,業公告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站,請積極配合政策推行並協助周知清運營建剩餘土石方車輛盡速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請查照。 |
| 相關檔案 | 1141126-1484 新竹縣政府 函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制政策,已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自115年1月1日生效,通過內政部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規範」之合格供應廠商及其系統型號,業公告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站,請積極配合政策推行並協助周知清運營建剩餘土石方車輛盡速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請查照。.pdf |